旅 游 协 议 书
合同编号:0000001
甲方:
乙方:桂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商务会奖旅游部
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,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,保证旅游服务质量,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合同:
第一条:报名与成团
1、甲方拟定于 月 日至 月 日有 人到桂林旅游,由乙方负责安排接待,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,并按规定提前10天签订本合同。
2、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交纳总团款100%的预付款。
3、甲方在 月 日前将具体人数通知乙方。
4、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,乙方按标准扣除预一定数额的预付款。
第二条:内容与标准
1、主要事项
|
|
内 容 |
|
日程、路线与主要观光点 |
参照附件中的旅游行程 |
|
用餐、住宿、导游服务标准 |
参照附件中的旅游行程 |
|
团款合计 |
|
2、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规定,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,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《国内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》和《导游服务质量标准》等国家与行业标准。
3、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,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。
第三条:违约责任
1、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:
(1) 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,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;
(2) 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。
2、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,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,给乙方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3、责条件:
a) 乙方必须按协议保证甲方用房,如有差错视为违约,按国家旅游局规定处罚。
b)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;
c)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少或免除责任;
A、对旅游质量和安全已予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诫、警告或说明;B、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、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的;C、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;D、质量问题发生后,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。
第四条:争议的解决方式
本合同在旅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;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,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;对复议不服的,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。
第五条:本合同的附件为行程安排表和价格表。
第六条: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同等效力。
甲方:(签字) 乙方:(签字)
盖章: 盖章:
联系电话: 联系电话:2887315 2887312
地址: 地址:桂林中山北路10号2楼